- 校內指導教授規定:本所教授指導本所研究生人數,每屆學生以不超過3人為原則(包含共同指導人數,共同指導以0.5人計)。
- 校外指導教授規定:以目前於本所兼課之教師為限,指導研究生以1人為原則。
- 申請期間:於入學後第二學期期中考後第二週至期末考結束前ㄧ週提出申請。
- 申請流程:填妥「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後,至本所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。
-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研究生得申請變更指導教授:
- 指導教授出國、休假、進修或其他事故,未能在學生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者。
- 其他正當理由需變更指導教授者。
- 申請流程:經原任、新任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,填妥「指導教授變更申請書」及「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後,一併繳回本所辦公室彙辦處理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指導教授得於徵求所長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:
- 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論文者。
- 研究生持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當理由者。
附加檔案 : 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、 指導教授變更申請書